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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禁止养狗

时间:2021-11-01 13:02:08来源:food栏目:宠物饲养知识 阅读:0

有人说所有城市应该禁止养狗,也有人说农村已经城镇化,也应该禁止。你对这...

请看1980年家犬管理条例。这个条例一直有效,没有其他条例替代。县级以上城市及其近郊不得养狗,无标记犬视为野狗,任人扑杀。

农村禁止养狗

如果城市禁止养狗,会多少人同意?为什么?

我父母自己住一楼,我大约每周去一次。家里有个院子,养了三条狗。有一次一楼好几户都被偷了,只有我家和邻居家没进小偷,估计就是因为有两条狗在院子里。狗是有灵性的动物,你好好教育训练他,他不会乱拉尿,也不会乱叫扑人。出门遛狗一定栓绳。要养狗也要做个有公德的人,我每次铲狗屎,然后埋到树下,都会有人路过冲我竖起拇指,其实不值得夸奖,你喜欢狗,爱养狗,不能让别人踩狗屎,这就是我的原则。多元化的社会,多样的人,爱或者不爱都要以不妨碍别人为准则。禁止养犬肯定不可能实施,因为存在争议。那么就该从规范化养犬,从立法到管理都出台明确的法规。有法可依就不会发生这么多纠纷和事故了。

为什么专家建议农村不能养猪,养鸡;而不建议城市禁止养狗呢?

该下令把这些专家给做了,这些所为的病,都是他们搞出的,跟当年日本人一样,日本为了刹人,这些专家为钱,坑农民,

有人说所有城市应该禁止养狗,也有人说农村已经城镇化,也应该禁止。你对这...

城市里有警察巡逻,保护着市民的财产和权益,农村人只能养狗看家护院了。好的事情不把城市农村一样对待,对农民不利的事情就要求城乡一体化了,请问农民到底哪一点招专家惹专家了,怎么老是对农民下手。

中国的城市里为什么不禁止养狗?

​​​城市宠物狗带来了包括生命安全,环境清洁和犬吠噪声等多方面的危害。有识之士都在大声疾呼:城市应…

为什么专家建议农村不能养猪,养鸡;而不建议城市禁止养狗呢?

农民人善被人欺,
忍受欺压凌辱时。唯有两行伤心泪,
于无人处泪暗滴。

有人说所有城市应该禁止养狗,也有人说农村已经城镇化,也应该禁止。你对这...

这个标题本身就有混淆视听,偷换概念,也表现出一些养狗人不顾公众环境利益的想法设法的挣扎。城市养狗不是因为所在地方的名称,不在于叫不叫城市。之所以提倡城市禁止养狗,主要因为城市的人口密集的状况,尤其是比较大或者人口密集的城市。名字叫不叫城市不是关键。

有人说所有城市应该禁止养狗,也有人说农村已经城镇化,也应该禁止。你对这...

完全禁止养狗是不现实的。但是加强管理是必须的。目前城市对于车辆管理挺严格的,我觉得将来狗的管理也应该参照车辆管理。比如:养狗必须购买保险,狗伤人事故,狗主人负全责,赔偿可以从保险中出;养狗必须持证,学习考试一段时间后发养狗证;没条狗必须注册、定期进行疫苗注射;不允许养大型的、凶猛的狗;外出的狗必须用狗绳牵引、给狗嘴上套上笼头等等。管理好了,养狗就没有大的问题。

有人说所有城市应该禁止养狗,也有人说农村已经城镇化,也应该禁止。你对这...

农村就算城镇化以后和大城市也是有区别的。大城市禁止养狗。也是有明文规定的。小型犬还是可以养的。城市压力大吗?上班族养养宠物可以。可以愉悦一下心情。农村。地方还是比较大的。所以呢,就养一些大型的犬种,一是看家护院吗?二是农村人已经听习惯了这些怎么说呢?鸡鸣狗叫的声音吧。这就是农村 和城市的区别吗?城市里听的最多的是喧闹声。而农村听到的则是各种动物的叫声和和人们去地里干活的说笑声。

在中国对农村养狗有什么法律法规吗?

对饲养动物有以下法律规定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规定:
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,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第八十二条 遗弃、逃逸的动物在遗弃、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,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,有权向第三人追偿。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妨害他人生活。扩展资料:
以案说法:三个案例告诉你 被狗咬伤谁担责?当今,饲养宠物狗成为一部分民众生活的喜好,有的是为了生产生活而饲养,有的是为了休闲观赏而饲养,但由此而引发的宠物伤人事件也屡见不鲜。近几个月来,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多起因恶犬伤人事件,不仅给受害人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乃至剥夺了生命,也让公众惴惴不安,闻犬色变。那么当宠物伤人事件出现后,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?近日,人民网安徽频道从合肥蜀山法院和肥西法院了解到,在法院审理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,宠物狗是“罪魁祸首”,而疏于管理或放任不管是主因。情况一:遛狗不拴咬伤人 主人负全责
2014年1月某天的晚上9时许,赵某散步时和刘某家的狗迎面而过。刘某的狗突然蹿至赵某身后扑上其背后咬了一口。事后,赵某经就医治疗共花费数千元。经过民警调解,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,故赵某将刘某诉至法院,要求其赔偿医疗费7a64e4b893e5b19e31333366306564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余元。庭审中,刘某辩称事发当时他家狗只是扑了赵某以下,并没有咬她,且当时赵某说没事,事后赵某提供的医疗费发票日期和事发时间不符,且病历存在涂改痕迹,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赵某诉称刘某家的狗曾扑到其身上,刘某表示认可,但否认狗伤人的事实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,根据赵某提供的次日就诊病历及医疗费发票,可认定刘某家的狗伤害赵某的事实。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尽到管理家犬的义务,从而导致本案事故发生,且赵某不存在过错,故刘某应对赵某的损失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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