养狗须知:宠物伤人法律责任
宠物伤人的事件频传,甚至咬死人的案件更是遗憾。除了可依据动物保护法,处于罚款,若不改善,宠物依法给予安乐死处置以外。饲主可能要负法律责任,及后续的民事求偿。饲养有攻击性宠物的饲主,不可不知。
饲养攻击性犬只须知
1、口罩炼绳牵引
而依据农委会的规定,23公斤以上或有攻击性纪录的犬只,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的场所,应戴口罩,并应由成年人伴同,及以长度不超过1.5公尺的炼绳牵引做为防护措施。
2、伤人可处罚锾
依据动保法,民众若饲养犬只应负起照顾及看管的责任,若是纵放宠物,没有采取适当防护措施,导致伤害到其他人,主管机关可处3万元以上、15万元以下罚锾。
3、给宠物安乐死
若饲主不改善就会没入具有攻击性的动物,若确有攻击纪录,并且经评估后难以改善,将会优先给予安乐死处置。
饲养宠物咬死人的法律责任
獒犬狼围攻 活活咬死邻居八旬翁,饲主是否须负法律责任?
【解析】
◎ 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
按现行法律制度规范对象是人,动物无法理解并遵守法律,纵使造成他人权利损害,也不负担法律责任。惟宠物既有人饲养,则须探讨其“闯祸”是否因人的管理疏失甚至故意所致,进而追究该人的法律责任。
于民事责任方面,民法第190条第1项规定:“动物加损害于他人者,由其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。但依动物之种类及性质已为相当注意之管束,或纵为相当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,不在此限。”
因此,占有人虽仅就因故意或过失所造成之损害负赔偿责任,然诉讼上法院如不能认定但书(注:条文中‘但’字以后部份)的情形是否存在,占有人将被判决败诉。
另外,动物保护法第7条规定:“饲主应防止其所饲养动物无故他人之生命、身体、自由或财产”,同法第20条第1项:“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,应由七岁以上之人伴同”及第2项:“具攻击性之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,应由成年人伴同,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”,应属于民法第184条第2项所称“保护他人之法律”,如有违反,被害人亦得据此向占有人请求损害赔偿,并且在诉讼上,占有人也须承担法院不能认定其无过失时,将受败诉的不利。
又致人于死与致伤之情形,求偿权利人及赔偿范围都有不同,于此不赘述。
另于刑事责任方面,如果实际管理者故意驱使宠物伤或杀人,则宠物就如一般行凶所用无生命的刀、枪等工具,只对该人论处伤害罪〈刑法第277条普通伤害罪、第278条重伤罪〉或杀人罪〈刑法第271条〉。
如非管理之人故意所造成,则要探讨是否在管理、防护上有过失,而可能构成过失伤害罪〈刑法第284条第1项〉或过失致死罪〈刑法第276条第1项〉。
附带一提,违反前述动物保护法第7条、第20条第1项及第2项,同法第29、31、32及33条规定有行政裁罚。
其中,动物保护法第32条第1项第4款及第5款规定主管机关得直接没入饲主之动物〈使饲主丧失对该动物的所有权〉两种情形,也就是该动物无故造成他人生命或身体伤害;
或饲主违反第7条所课义务,经劝导仍拒不改善,而其饲养之动物再次无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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